公告日期:2010-02-1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1 目的
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的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安汽车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 定义
3.1 募集资金主要是指长安汽车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3.2 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即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
人。
3.3 保荐人代表是指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时,指派的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具
体负责保荐工作的个人。
4 职责
4.1 财务部为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进行登
记管理。
4.2 发展规划部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及项目变更的可
行性研究和论证,并组织实施。
4.3 审计法务部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工作要求及程序
5.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5.1.1 应当在信誉良好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
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5.1.2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置须经董事会批准,可选择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户,
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5.1.3 财务部负责办理专户设立手续,并将专户设立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5.1.4 财务部负责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5.1.5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三方监管协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协议主
要内容。
5.2 募集资金使用
5.2.1 发展规划部负责制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使用。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经财务负责人和总裁批准,由财务部划转资金并登记台账。
5.2.2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时
间和投资金额安排使用。
5.2.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5.2.4 长安汽车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
5.2.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展规划部和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以及半年度结束后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将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格式按7 记录附件《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填写。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发展规划部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由
董事会办公室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5.2.6 募集资金可以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但应当经会
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除外。
5.2.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长安汽车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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