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2-1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保护
投资者利益。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安汽车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 定义
本文件所指外部信息是指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外部单位提供的属于《重庆长
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需要披露的内容所涉及的相关信
息。
4 工作要求及程序
4.1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4.2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4.3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4.4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4.5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
4.6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4.7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4.8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9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
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附则
5.1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
5.2 本文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5.3 本文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 记录
无
7 发布/修订记录
修改日期 改动页码 修改说明 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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