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SHAANXI FOREVER LAWFIRM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陕丰律
(见)字第 0456 号
中国·西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TEL:86-29-62625550/51/52/54/55/56/57/58/59 西安市雁翔路 3369 号曲江创意谷 F 座 5-6 层
FAX:86-29-62625555 转 8010 5th&6th floors, Building F,Qujiang Creative Circle,
URL:http://www.lawforever.com No.3369 Yan Xiang Road,Xi’an.
关于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陕丰律(见)字第 0456 号
致: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旅游”)委托,指派【王文山】、
【杨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依据《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与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审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告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4年 12月 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42号,以下简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