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1F20241139-07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上市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塔实业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于2024年10月30日出具了德恒01F20241139-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宝塔实业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至《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0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宝塔实业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实,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等,下同)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 本所律师已得到宝塔实业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4. 本核查意见仅供宝塔实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根据宝塔实业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包括:
1. 宝塔实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 交易对方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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