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丰富的行业内从业经验和工作经历;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
神;
(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七)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的;
(九)国家公务员、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的解聘,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 应按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或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
(八)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并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生产经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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