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或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若董监高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如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人员如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董监高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董监高股份的锁定与解锁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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