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会”)。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普通股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表决权恢复或本规则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条款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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