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6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4-05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其中涉及公司与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房地
产”)、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邱晓微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琼 01 民初 648 号】。本案涉案金额为相关欠款、违约金合计
511,619,942.04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
2、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2024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其中涉及公司与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财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涉案金额为2.08亿元基本价款、溢价款及违约金。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海药房地产债务抵偿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刘悉承
被告: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邱晓微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2-2023 年度债务转让价款 311,169,942.04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的债务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限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2-2023 年度购房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 200,4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四、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判项的债务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判项债务中的2022年度款项50,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琼
(2023)澄迈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175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房产在清偿完在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后的剩余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邱晓微持有的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股权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与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及债务抵偿协议》和《解除协议》约定的 2022 年应付款项 179,200,000 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范围
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 3,011,085.4 元,由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108.54
元,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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