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1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
事与本制度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
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前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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