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2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裁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总裁经营班子成员,包括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裁经营班子成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高效进行。总裁经营班子成员应当履行对公司忠诚、勤勉的下列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总裁经营班子成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审议聘任。
公司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审议聘任。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
第一节 总裁的职权与义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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