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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06-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昆百大: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5-06-30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靖宇、杨向红律师

出席了贵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

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的要求,就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相关问题发

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律师查验贵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签到记录》及出席贵公司本次大会人员的

身份证明后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大会的14名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为6882.56万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1%。

二、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

据本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已于2005年5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网

上,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审议讨论的事项,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

超过了30日,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于2005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贵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何道峰先生主持,贵公司的6名董事、2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高管人员均出席了大会。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据本律师查验,本次大会共审议12项议案。其中,2005年5月27日贵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大会的通知中共有11项议案。此后,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西

部")于2005年6月10日向贵公司董事会申请将《关于昆百大与华夏西部联合对昆百大A座

老楼进行危房拆除重建的议案》作为新提案提交本次大会审议,贵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同

意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并于2005年6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作了公告。经本律师查验,

华夏西部系贵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贵公司29.83%的股份,具有提出新提案的合法资格。

五、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据本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12项议案均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表

决,表决投票公开进行,并由大会推举的1名股东代表及1名监事代表参与计票,收回的

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票数,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12项议案中11项议案已获通过,《关于昆百大与华夏西部联合对昆

百大A座老楼进行危房拆除重建的议案》未获通过。大会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本次

大会的决议。该次大会的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据此,本律师认为本

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郭靖宇 杨向红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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