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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1 15:32:22 股吧网页版
金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4009 号)及《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401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立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3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赵辉先生、方光泉先生: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圆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 2005 年修订、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
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 40,660 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累计占用金
额 40,660 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 年末 486,309.08万元)的 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末 418,978.27 万元)的
9.70%。金圆股份迟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 年 4 月 24 日,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 40,660 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 109.67 万元已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交易协议、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
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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