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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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伍志旭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30 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药空间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学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56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25,755,20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3.093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16,353,7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357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38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9,401,50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736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245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3,629,4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66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杨杰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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