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0-09-02
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股意字第[2000]11号
致: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0年9月1日在天津南开大学高科技楼召开的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新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8月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天津南开戈德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7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215016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在关联股东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前提下,由其他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全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苏波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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