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251 号恒运中心 18 楼会议室召开
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许鸿生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251 号恒运中心 18 楼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途径和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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