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平稳、 健康发展,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编制了《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7、公司编制了《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8、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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