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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18:09:11 股吧网页版
广弘控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3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 222 号之三天盈广场东塔 37 楼、45 楼

电话:020-38390333 传真:020-39390218 邮编:510632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漫银律师和赵英杉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 15:00 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96 人,代表股份 334,789,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4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326,725,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2 人,代表股份 8,06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3%。

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经公司邀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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