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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9:13:27 股吧网页版
华塑控股: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2 月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 鄂国浩法意 GHWH185 号
致: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胡文乐律师、贾偲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建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91 名,代表股份 327,485,973 股,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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