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作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两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监事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可通过书面递交、传真、电子邮件和通讯软件等方式进行,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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