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持有的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审阅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矿业权评
估机构;
6、上市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之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含矿业权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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