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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9:07:09 股吧网页版
长虹华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
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实行
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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