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关联交易的,视同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适用本制度。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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