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五)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不指定时由信息报告义务人直接负责联络工作),并报备公司证券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的信
息收集和整理,并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证券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公司证券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报告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第 3 项、第 4 项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其他交易事项达到或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