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本规则已经公司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
为: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发展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 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
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
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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