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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9 18:33:03 股吧网页版
盐田港: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86 755-82816698 传真:86 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圆丽律师、李晓娜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事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 点 50 分在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 1289 号海港大厦一楼会议
室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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