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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8:33:07 股吧网页版
华控赛格: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撤案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7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4-60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

《撤案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撤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仲裁涉案金额:2024 年 11 月 28 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4)京 74 民特
71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与被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之间的仲裁协议已失效。根据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本案仲裁费 406,003.54 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已在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中扣除,其余仲裁费 1,500,907.99 元退还申请人;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北京金融法院已裁定结果为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根据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目前,本案已结案,关于本案件执行情况仍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执行。
一、案件进展情况

2024 年 6 月 7 日,同方投资于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
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3);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就同方投资再次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事项向北京
金融法院申请立案,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2024 年 8 月 21 日,
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下发的《关于(2024)京仲案字第 06412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通知》,因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相关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程序,待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裁定后恢复仲裁程序;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
京 74 民特 71 号),裁定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
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9);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下发的《撤案决定》(2024)京仲
案字第 06412 号,北京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

二、撤案决定主要内容

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仲裁委根据申请人同方投资提交的以华控赛格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本案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

北京仲裁委受理仲裁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称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因被申请人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北京金融法院予以受理,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仲裁委于2024年8月13日中止本案仲裁程序。

2024年11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4)京74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已失效。根据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北京
仲裁委决定撤销本案。

本案仲裁费406,003.54元,已在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中扣除,其余仲裁费1,500,907.99元退还申请人,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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