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0 18:30:56 股吧网页版
深赛格:中伦关于深赛格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4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 A 座 3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良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2024 年 12 月 20 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