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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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0-10-28
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于1995年6月8日下午在中国深圳市科技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14440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如下报告及议案:
1.199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199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199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1994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方案。1994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为:提取公积金10%、公益金10%、任意盈余公积金10.19%、分红基金69.81%;199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每10股派送红股1股、派发现金1.00元人民币。此方案须经有关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大会决定在本次股东大会至下次股东大会期间的适当时候向全体股东配售新股,配股比率以1994年末总股本为基准不高于每10股配3股,配股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或以其他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增资扩股,发行规模不超过5000万股,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具体实施。
5.因工作变动原因本公司原董事杨振华、钱林、刘伟新、骆志祥先生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大会补选了区仲生、林宜恒、何晓阳、黄辉先生为董事。本公司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选举了区仲生先生任副董事长。
6.因工作变动原因,本公司原监事周根法先生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大会补选了陈健女士为监事。
7.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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