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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11-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0-11-03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深华宝”)与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作为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认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现就贵公司资产重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资产重组的有关主体及各参与方的资格、协议及有关授权与批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听取了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贵公司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陈述及证明。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这些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以及基于向有关政府部门所作的查询,发表法律意见;并且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如政府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办理本次资产重组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向贵公司出具,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主体及各参与方

  (一)本次资产重组的主体:

  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华宝成立于1982年6月1日,并于1993年12月18日改组为公众上市股份公司。1994年5月9日,深华宝A股4,680万股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34,股票简称“深华宝”。深华宝的营业执照号为深司字N25197号,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113.94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4区宝民一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叶连捷,经营范围为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食用动物、肉类加工、果树种植、畜用药。

  (二)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参与方:

  1、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

  深国投前身是深圳市信托投资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82年8月24日正式成立。公司现持有编号为深企法字第0023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8-10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13万元,法定代表人叶连捷,经济性质为全民,经营范围为吸收国内外投资、办理国际信托业务、发行投资专项股票、经营金融国际租赁及证券买卖、工业、房地产、进出口业务。

  2、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公司”)

  宝安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6日,现持有编号为宝企法字91026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4403061004001,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九区广场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黄英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对管辖区属地方、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和产权代表的管理监督;代表区国有资产部门参与股份制企业改造;对投资利润、股息、资金占用费的征收;区政府授权的其它业务。

  3、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丰”)

  深圳泰丰1989年1月25日成立,现持有注册号为企合粤深总字第100068A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西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迎,企业类别为合资经营(港资),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话机、电话传真机、无线电话、寻呼机、对讲机,及与上述产品有关的电子、通讯器材,生产经营鼠标器、遥杆器等计算机配件(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者除外),生产经营塑胶配件,生产经营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销售自产品。

  4、深圳市蛇口泰丰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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