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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0-11-03
更正公告
信达律师事务所现就2000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更正:
原法律意见书第三条“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资产”中,对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通讯”)的资产情况描述为:“根据深圳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深维资评报字(2000)第08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0年9月30日,泰丰通讯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5,000.01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0.01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5,000万元。”
现更正为:“根据深圳维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深维资评报字(2000)第08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0年9月30日,泰丰通讯的帐面总资产为人民币35,000.01万元,帐面总负债为人民币0.01万元,帐面净资产为人民币35,000万元。泰丰通讯经评估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3818.66万元,经评估的总负债为人民币0.01万元,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3818.65万元。”
特此更正。
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伟鹤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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