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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11-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0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0-11-25

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陶建军律师出席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00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市华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议程、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符合《公司法》第104条、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第10条《公司章程》第44条、第47条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0年11月24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宝民一路102号贵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叶连捷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5位董事及3位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第105条、《公司章程》第46条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所持股份为224,062,90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72.0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合法证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且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表决,符合《公司法》第106条、《规范意见》第32条、《公司章程》第62条、第63条、第68条、第69条、第72条、《上市规则》第7.3.6条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陶建军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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