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修订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5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二、公司行动 ...... 33
十三、备用信贷服务 ...... 34
十四、基金费用 ...... 34
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8
十六、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9
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十八、禁止行为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二十、违约责任 ...... 45
二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46
二十二、托管协议摘要...... 47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效力...... 63
二十四、其他事项 ...... 64
二十五、托管协议的签订...... 65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 A 座 17 层 17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F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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