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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1-14 09:33:02 股吧网页版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14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1378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基金部2010年12月02日基金部函[2010]718号文件《关于鹏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 金合同已于2010年12月2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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