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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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兴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 2023】年【 12】月【 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3】
2795 号文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24 年 01 月 02 日至 2024 年 01 月 12 日止,通过直销柜台
和各代销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见本公告“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
构” 。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可免予开户申请。本基金直销柜台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
金账户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在基金发售
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认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
资者不得撤销。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9、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代销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
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将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本公司
网站(www.dxamc.cn)发布。
1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各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
务。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12、本公司在募集期内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
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 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1800)咨询购买事宜。
1 4、 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 单 个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作 为 发 起 资金 提 供 方 除 外 ) 累 计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到 或 者 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5 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 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 0 %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
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统一管理和
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
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
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而上
下波动。因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4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
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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