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6
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 基金费用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3
十五、 禁止行为 ......35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38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 年 4 月 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730.228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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