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等4家机构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0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等4家机构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根据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分别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述机构” )签订的
销售协议,自2022年9月13日起,本公司基金在上述机构开通申购、转换、定投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投
资者可在上述机构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业务办理的具体事宜请遵从上述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一、 本次增加上述机构为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如下:
证券代码 基金全称
004169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
004170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B类
二、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自2022年9月13日起本公司上述基金开通在上述机构的基金转换购
业务(以下简称“基金转换” )。 基金转换最低转出份额为500份。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下的基金之间可以
互相转换,同一基金的不同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一)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相关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二) 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1)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转出基金金额
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之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为
零。
(2)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赎回费最低25%归入转出基金
资产。
三、基金定投业务
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本公司指定的上述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申购周期、 申购时间和申购金
额, 由上述机构在设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自动投资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有关基金定投事宜公告如下:
(一)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相关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二) 参与基金
证券代码 基金全称
004169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
(三) 办理方式
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上述机构的
相关规定。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通过上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万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请遵循上述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 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五) 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上述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投资金额,每期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最低下限为人民币10元,无级
差。
(六) 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1.投资者应遵循相关上述机构的规定与其约定每期扣款日期。
2.上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
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3.投资者需指定相关上述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4.扣款等其他相关事项请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
(七) 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网上交易、手机端及临柜方式参与申购、定投,具体申购费率以上述机构所示
公告为准。
(八) 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按照本款第(六)条规则确定的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自T+2工作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九)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
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