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1
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费用......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9
二十、其他事项......50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5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订立《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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