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长春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长春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
农商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投资者可自2024年10月31日起在长春农商银行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金明细
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份额简称 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份额简称
000051 华夏沪深300ETF联接A 001016 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C
000071 华夏恒生ETF联接A(人民币) 001051 华夏上证50ETF联接A
000948 华夏沪港通恒生ETF联接A 001052 华夏中证500ETF联接A
000975 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A 011612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联接A
001015 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A 011613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联接C
如上述基金尚未开放、暂停办理对应业务或对其进行限制的,请遵照相关公告执行,各基金业务开放
情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投资者在长春农商银行办理对应基金相关业务的数额限制、规则、流程以及需
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长春农商银行的有
关规定。长春农商银行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一)长春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0431-96111;
长春农商银行网站:www.cccb.cn;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已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
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
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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