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吴证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4051 号),具体情况详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根据《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
勉尽责,2024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16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走访流于形式。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服务,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
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 元,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2,068,000 元,并处以 4,136,000 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 50 万元、20 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 50 万元、20 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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