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星期
五)上午 10:00 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27 号紫檀大厦 5 层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刘焱女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名,代表公司股份 36,099,8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没有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099,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