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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9:49:38 股吧网页版
佳能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5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以下简称 “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与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如非因不
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二)停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且不致使回购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份

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 10 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披露。如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及时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或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2个月至 3年内)。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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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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