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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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能科技”)的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
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股东
法律意见书
大会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淄博市淄川区建设路 56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杨立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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