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3312 证券简称:佳能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本制度尚需
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如果未盈利,则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
相关计算方式可参照《上市规则》中规定执行。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公司尚未盈利,则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的净利润指标。
第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