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梁茜颖律师、韩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SH3000022/QYL/kw/cm/D1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苏州祥龙嘉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
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9: 30 在吴江经
济技术开发区富家路 57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808,585股, 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608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3,808,58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3,808,58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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