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释义...... 2
第一节 声明事项......3
第二节 正文......4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7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9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9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9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第三节 结论意见......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康普化学
《法律意见书》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书》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3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小数均保留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锦天城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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