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 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 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
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草案)》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投资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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