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 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 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主
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担保申请人的调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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