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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16:25:41 股吧网页版
天波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
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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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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