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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16:16:26 股吧网页版
天波信息: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股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6个月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

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预案终止执行:

1、若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因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若自本次发行上市之
日起第 2 个月至 36 个月内,因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票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股价稳定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增持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
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3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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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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