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833839 证券简称:天波信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在考虑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本
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
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当年度盈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
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系指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含本数),或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含本数),或超过 5,000 万元。
(4)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经营状况良好且已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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